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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解读

现就《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个转企”

“个转企”是“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简称。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该《条例》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经国务院同意,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分以16个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同时明确,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三、“个转企”的意义

商事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按照商法理论来说,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个人、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企业包括公司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经济主体形式。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自然人)”的范畴。从商法的角度看,个体工商户属于“商事主体”,具体来说属于“商个人(或商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区别在于,企业是公民设立(包括非公民设立)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是经营实体,是一种组织形态。而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其本质依然是自然人。

与企业相比,个体工商户经营风险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不能进行营业转让。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物业管理、旅行社等一些行业的市场主体必须为企业,禁止个体工商户进入。同时,在融资和招投标等方面,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相比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另外,个体工商户这种形式上也不易调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吸收人才。当个体工商户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这种市场主体形式难以适应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需要,应当采取转型升级为企业方式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支撑保障。

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还不够活跃,在企业数量、经济总量和发展质量等方面与南方发达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是“短板”,实施“个转企”对加快补齐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短板具有重大意义。

四、《方案》出台背景和主旨

出台背景:为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 2018年4月,省政府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据此,2018年9月沈阳市政府发布了《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29号)

在起草《方案》过程中,坚持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提升转型质量,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支持做大做强,按照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程有效实施,增加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对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的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方案》主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转型标准、目标管理、扶持政策、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六部分。《方案》的主旨是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通过制定配套办法,细化操作流程,确保《意见》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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