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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司变更登记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办理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6.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注: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任免职文件。

◆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关于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1)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股东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公司类型的,提交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决定。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清单。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6.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六、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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